乳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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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畜產試驗所乳牛推廣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68年07月26日畜試總字第3969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77年04月30日畜試技字第2599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79年04月07日畜試技字第1902號函修訂一、農業部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普及優良乳牛推廣,改良乳牛品種,提高乳牛生產性能,實施擇優汰劣發展乳牛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根據年齡推廣之乳牛分為:乳用荷蘭種母牛、乳用荷蘭種女牛、荷蘭犢母牛等三種,其推廣標準如左:
(一) 荷蘭種乳牛所生之女犢牛,出生體重第一胎超過32公斤、第二胎以後超過34公斤者。
(二) 女牛體重發育標準,按增重率在0.5公斤以上或45日齡62公斤以上,90日齡85公斤以上,120日齡120公斤以上,240日齡240公斤以上。
(三) 每一泌乳期305天兩次榨乳體成熟乳量為6500公斤以上。
三、推廣方法及步驟如左:
(一) 為配合政府措施供推廣之乳牛得由本所依專案計畫指定優先供應之對象。專案申請須經本所核准後辦理之。
(二) 合乎推廣標準之乳牛由各分所於推廣前二至三週,將牛隻數量、推廣地點、期間、價格、各地區分配表等報本所核定。
(三) 本所於核定後統一分函各縣市政府、農會轉知轄區內農民辦理申請,或上網公告,限期申請。申請登記期間自發文通知(上網)之日起二十天。
(四) 每一農戶在一年內得提出申請一次,且以六頭為限,如推廣牛隻不敷分配時,由各申請人當眾抽籤決定順序,未獲推廣而願等待者可按順序在下次分配時優先供應。
(五) 申請人中籤後之當日起一週內向推廣場所出示身分證,經核對後繳款提牛,逾期以棄權論,申請人中籤後之牛隻不得藉故請求更換,但得自願放棄,由推廣場所依優先順序通知申請人提牛。
(六) 推廣之牛隻,須由推廣場所另行指定場所飼養,並在牛體明顯部位標明名號,以便申請人察看。
(七) 推廣牛隻如經申請人領回,不得再請求退還或更換,倘有意外損失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並應由申請人於提牛時。提出切結書,以示慎重。
(八) 各推廣場所應將牛隻推廣結果,於推廣期間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所備查。
四、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函,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由推廣場所覆知申請人。申請日前除定期者外,推廣場所得視實際情形公佈申請日期。
五、牛隻之推廣價格,由本所參酌本所及各推廣場所所在地或附近縣市牛隻市價及本所、各推廣場所生產成本核定。
六、申請人不得將配售牛隻轉售圖利,並須接受推廣場所飼養技術指導,每年應將配種繁殖成績告知推廣場所,如有違反本項規定即永遠取銷申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