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
一、為規範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廣告應提供充分且正確資訊,並使寵物食品業者產製相關產品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執法時 有所依循,農業部業於112年12月15日發布旨揭原則(下稱本原則)並於113年2月29日以農護字第1130072174號請各單位協 助周知,合先敘明。
二、本原則係將寵物食品較具爭議用詞予以表列說明,惟即使本原則未施行,各地動物保護機關對於寵物食品標示明確不實、 誇張者,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第2項規定,仍可依同法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檢送旨揭原則相關資料如附件,另亦可自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 145817&log=detailLog)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