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捐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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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案網頁公告範例(增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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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 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下載連結)予機關。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
補助項目
補助法令
申請期間
資格條件
審查方式
個別受補助者
金額上限
全案預算金
額概估
審查權限(中央/地方)
OO污染防治設備補助(範例)
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113 年 1 月
1日 起 至113年10月31日止
學術研究單位、農民、民間團體
詳見補助基準○○○(編號)
補 助 以 不 超 過
1/2為原則,
最高補助上限為50 萬元。
1,000萬元
地方政府具有實質審查權限
補助農會辦
理農業推廣教育設施或設備(範例)
農業部農業推
廣教育設施補助計畫研提及補助要點
OO年O月O 日起至 OO 日止
詳見補助要點( 連 結 網 址:…)
詳見補助要點( 連 結 網 址:…)
詳 見 補 助 要 點(連結網址:…)
5,000萬元
中央及地方均有實質審查權限